12.3 设备及配套设施安装 12.3.1 设备及配套设施基础的坐标、尺寸、标高、螺栓孔位置和混凝土强度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。 12.3.2 设备及配套设施安装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设备、设施及附件应完好齐全、无损伤,启闭部分应灵活; 2 设备、设施及附件的数量、技术参数和材质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; 3 与设备连接的管段上的各种阀门的重量不得承受在设备上,应另行设置支架。 12. 3. 3 多台设备、设施及附件等应按设计数量如数排列整齐、间隔均匀,附件安装高度应一致,与管道的连接应严密。当有保温和防腐要求时,应在水压试验合格后进行。 12. 3. 4 各种水泵的吸水口及进水口应安装可曲挠的橡胶接头或较短管,并应处于自然状态。加热及换热设备不得直接与非金属管道连接,两者之间应有不短于500mm的金属过渡管。公共浴场给水排水设备及配套设施安装前,应对其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(或砌体强度)、位置、尺寸和平整度进行检查,各项均应符合设计要求。 12. 3. 5 当对设备及配套设施进行现场运输和吊装时,应妥善保护,不得出现损伤;对于出厂已装配和调试完好的部分,不得随意拆卸搬运。 12. 3. 6 设备及配套设施的就位、找平、固定、安装精度应同时符合设计文件、安装使用说明书、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GB 50242的相关规定。 12. 3. 7 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GB 50242的有关规定。 12.3. 8 用电设备的施工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》GB 50231、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》GB 50254和《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GB 50303的有关规定。 12. 3.9 公共浴场卫生器具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GB 50242的有关规定。 12. 3. 10 转动设备的防噪减振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》GB 50118的有关规定。